浙江豪瓦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豪瓦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景德镇市浩亮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2民初12142号
原告:浙江豪瓦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景德镇市浩亮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豪瓦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德镇市浩亮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豪瓦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豪瓦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