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
申请执行人:李振生,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壮壮,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运涛,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
申请执行人:张先进,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
申请执行人:李继涛,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
申请执行人:董兵,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
申请执行人:孙西林,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
申请执行人:李守三,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
申请执行人:姜申峰,男,1979年3月8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
申请执行人:李振业,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执行人:时新平,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
被执行人:安徽鸿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上海大花园37幢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TU3G0J
法定代表人:许宗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十三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时新平、安徽鸿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时新平、安徽鸿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时新平支付申请执行人**等十三人劳动报酬393837元;被执行人安徽鸿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8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863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时新平、安徽鸿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时新平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登记有皖KA××××东风日产牌汽车(申请执行人表示该车辆年代已久,价值不大,不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鸿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信息(冻结扣划84939.37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等;
3、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限制被执行人安徽鸿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宗国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执行标的308897.63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电话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
审判长 李 魁
审判员 应学华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