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鸿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5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鸿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上海大花园**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TU3G0J。

法定代表人:许宗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049。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鸿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1)皖1282民初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案涉工程合同为建设施工合同,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依据其与安徽鸿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向安徽鸿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工程款及损失,该合同内容系关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内容、工序指标和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工程价款等内容进行的约定,因此本案明显系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界首市,故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1)皖1282民初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阳

审判员 孟乐群

审判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淑丹

书记员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