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基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基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3财保161号
申请人:河南基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与华夏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常孝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基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河南基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基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河南基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额2000000元,保险单号:1066019192018xx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