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03民初592号之二
原告: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星月润晨小区新建1号楼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品质大黄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10元(原告已预交8710元),减半收取4355元,保全费2990元,合计7345元,由原告淮安市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