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人民政府与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812行审15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和平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该镇建设站站长。
被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大黄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和平镇政府)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和城建罚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和平镇政府于2018年12月1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腾公司)作出和城建罚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凯腾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大黄村土地(宁连路东侧、淮河入海水道北侧)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凯腾公司作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
经审查查明,和平镇政府于2018年9月发现凯腾公司的违法行为,2018年10月24日送达和城建罚告字〔2018〕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8年12月18日送达和城建罚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凯腾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8〕清行复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凯腾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平镇政府于2019年7月18日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
本院认为,和城建罚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和平镇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和城建罚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国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