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678号
申请人:淮安福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高福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杨梦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招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三树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MA25B3YL1F。
法定代表人:朱同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东路105号武夷大厦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798233289。
法定代表人:李建松,该公司总经理。
淮安福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淮安招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福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招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购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招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393640.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483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