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5118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跃华、樊成彦,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1月4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沈红波,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梦颖,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东路105号武夷大厦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798233289。
法定代表人:李建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梦颖,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登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南侧、合肥路西侧6幢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91335175F。
法定代表人:王少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梦颖,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000142901414。
负责人:秦浩,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士广、刘欢,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沈红波、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登翔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青
审 判 员  程 军
审 判 员  朱峰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