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028号
原告:***,女,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女,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男,199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东路105号武夷大厦716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松,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隽巍伟,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宋丹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远
书记员金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