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037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原告:**,女,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原告:姜某,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原告:**1,女,200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原告:**2,男,201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法定代理人:姜某,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原告:**3,男,201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法定代理人:姜某,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东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798233289。
法定代表人:李建松,职务董事长。
原告**、**、姜某、**1、**2、**3与被告江苏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立案。原告**、**、姜某、**1、**2、**3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1、**2、**3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1、**2、**3撤诉。
审 判 员 陈善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玉玲
书 记 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