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5540号
原告:商丘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李集镇豫港大道中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59636878K。
法定代表人:李项,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与华商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80195W。
法定代表人:尚恺喆,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商丘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商丘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送交案件书面原始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