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6民初1578号
本院受理原告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广发证券硅藻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依据被告书面要求及图纸,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包括成品材料和按被告要求定做加工的材料,并对工程材料进行一定的处理;本质上,该合同为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给付报酬的合同,即承揽合同,故本合同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的规定,而应适用关于承揽合同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广发证券硅藻泥承揽合同》第十条第6款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985号,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适用普通合同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发证券硅藻泥承揽合同》第十条第6款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纠纷依法应属于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伟雄
审判员 符 慧
审判员 周玺舜
书记员 黄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