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锦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10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1988弄2-5、8-11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锦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锦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3民初280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496.5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496.5元。经合议庭评议,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