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中凯皖龙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8066号 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227号合肥瑶海万达广场1幢写字楼1-办6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1988弄2-5、8-11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