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8066号
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227号合肥瑶海万达广场1幢写字楼1-办6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1988弄2-5、8-11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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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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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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