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6637号 原告: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2号楼1013。 法定代表人:任新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1988弄2-5、8-11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姜玥莹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浩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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