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68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227号合肥瑶海万达广场1幢写字楼1-办6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1988弄2-5、8-11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468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5,300.9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以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300.91元的冻结,或者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蓉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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