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1480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5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第三人:贵州九鼎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NNC5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贵州九鼎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