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黎平鸿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1财保3号
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314303725P。
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清江路**龙泉明珠******。
法定代理人:吴思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健,男,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58068812X4。
公;'>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街道五开北路侗族风情园iv>
法定代理人:陈久金。
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贵州省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黎土国用(2012)第09406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存款,冻结及查封价值以25000000.00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为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1119390119273411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财产价值人民币2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黎土国用(2012)第09406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或者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行银行账号为52×××99、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6×××74的等额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  文  银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业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