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保3227号
申请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江佑生态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07846071XF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清江路131号龙泉明珠7栋1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314303725P
法定代表人:吴思贤,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巨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广场路3号凯里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666990557Y
法定代表人:杨子奇,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巨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14967.84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巨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14967.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华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琼
书记员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