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南正街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MA4QFHLK3F。
法定代表人:罗金美,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清江路131号龙泉明珠7栋1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314303725P。
法定代表人:刘华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廖友苹,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友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2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友苹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情况。信息显示被执行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友苹名下有存款账号,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案属轮候冻结,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友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征求其意见。如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友苹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静
校对责任人:刘岗打印责任人: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