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巨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01财保11号
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清江路**龙泉明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314303725P。
法定代表人:刘华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巨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广场路**凯里宾馆会信用代码:91522600666990557Y。
法定代表人:杨子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巨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400万元(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账号:05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开发区支行,账号:240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开发区支行,账号:2407********)进行查封,不足部分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巨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的房屋(2号楼:1-3-2、3-4-1、2-5-2、3-5-1、2-7-1、3-7-1、3-8-1、3-11-1、1-13-2、2-13-2、3-13-1、2-17-2、2-18-1、3-10-2、3-11-2、3-15-2、3-18-2、1-12-1、1-16-1;5号楼:1-5-2、2-5-2、2-6-1;6号楼:2-5-2、1-6-2;12号楼:6-1;13号楼:1-2-2、2-2-2、2-5-1、2-9-1;3号楼:7-2、9-2)共计31套房屋4751.97平方米。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巨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400万元(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账号:05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开发区支行,账号:240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开发区支行,账号:2407********),期限为一年。
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巨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的房屋(2号楼:1-3-2、3-4-1、2-5-2、3-5-1、2-7-1、3-7-1、3-8-1、3-11-1、1-13-2、2-13-2、3-13-1、2-17-2、2-18-1、3-10-2、3-11-2、3-15-2、3-18-2、1-12-1、1-16-1;5号楼:1-5-2、2-5-2、2-6-1;6号楼:2-5-2、1-6-2;12号楼:6-1;13号楼:1-2-2、2-2-2、2-5-1、2-9-1;3号楼:7-2、9-2)共计31套房屋4751.97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以上冻结金额共计14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肖艳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健婕
书 记 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