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财保61号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清江路131号龙泉明珠7栋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营业部,账号:05×××99)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3093.48元(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营业部,账号:05×××99),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保全金额约53093.4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肖艳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健婕
书 记 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