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信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保306号
申请人:湖南信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南正街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MA4QFHLK3F。
法定代表人:罗金美,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清江路131号龙泉明珠7栋1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314303725P。
法定代表人:吴思贤,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友。
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信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湖南信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尚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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