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安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安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内0105行初72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安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诸多滴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内蒙古医学院。
法定代表人:李福祥,职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青,系该公司出纳。
被告: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城建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东升,职务:局长。
原告呼和浩特市安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安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安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安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李敬梅
人民陪审员   修 梅
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
 
二O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晶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