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安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与呼和浩特市安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内0105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安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的呼环罚决字[2017]第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呼环罚决字[2017]第1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清罚款,故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安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乌云毕力格

人民陪审员***

二O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