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721民初2327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广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伟,内蒙古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呼伦贝尔市广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呼伦贝尔市广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请求被告给付赊购种子欠款64,000元,并支付欠款期间利息15,480元,合计79,480元。并给付64,000元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变更请求被告给付欠款34,000元,支付欠款期间利息16,596元及欠款34,000元自2018年8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5日,被告**在原告公司赊购种子欠款84,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于2017年11月15日前给付,逾期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被告于2018年5月2日给付40,000元,于2018年8月3日给付10,000元,其余欠款未能给付。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呼伦贝尔市广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据一份,微信转账凭证两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5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种子,欠原告种子款84,000元,被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于2017年11月15日前给付,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后被告通过微信于2018年5月2日支付给原告40,000元,于2018年8月3日支付给原告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梁岩购买原告呼伦贝尔市广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种子,给原告出具欠款84,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承诺书,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给付部分种子款后,尚欠原告3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所欠的种子款及相应的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呼伦贝尔市广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种子款34,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2日所欠84,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13,860元,自2018年5月3日至8月3日所欠44,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1,980元以及自2018年8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所欠34,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893.50元(已预收893.50元),由原告负担333.20元,由被告负担56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