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407号
申请人: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62号B3栋3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3276435R。
法定代表人:孙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4051号金威大厦18层01、02、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负责人:陈志粦。
被申请人: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68号内自编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XFYD5D。
法定代表人:陈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茜特,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672796.2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诺对因申请人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在4672796.21元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款项合计4672796.21元,或者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昌斌
审 判 员  袁 菁
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晓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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