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270号
原告:王佑林,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土金,广东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事务所律师。
被告: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62号B3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3276435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佑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佑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