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汇智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汇智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2民初2768号
原告:青海汇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9月21日,汉族,住西宁市。
原告青海汇智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青海汇智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汇智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汇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反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