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苏山街道苏山社区工业园B区23。
法定代表人:张兴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子威,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朝阳县吉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
法定代表人:孙宝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鼎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县吉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321执9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庞 波
执行员 魏泽龙
执行员 李海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