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吉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县悦庐运输队、朝阳县吉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1民初2919号 原告:朝阳县悦庐运输队,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黑牛营子乡荒地村一组。 经营者:**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元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县吉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朝阳县交通局办公楼7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朝阳县悦庐运输队与被告朝阳县吉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朝阳县悦庐运输队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县悦庐运输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县悦庐运输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83元,减半收取12,291.5元,由原告朝阳县悦庐运输队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