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卡丝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1民初30427号
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新华路8号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43767596。
法定代表人:莫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四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萍,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卡丝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茂南路13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JT127X。
法定代表人:杨金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嘉棋,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山市兆昇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茂南路13号厂房一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LRL280。
法定代表人:杨武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清华,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鼎公司)与被告广东卡丝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追加中山市兆昇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昇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四平,被告卡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嘉棋,第三人兆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清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皇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67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6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7日签订广东卡丝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增#2专用配电站(2x800kVA)配变增容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工程合同一),约定被告将广东卡丝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增#2专用配电站(2x800kVA)配变增容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总价为960000元(含税价)。合同签订后,原告已进场完成施工,双方已办理验收并将涉案工程交给被告使用,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30%的预付款288000元,剩余工程款672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的义务,但被告拖欠工程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诉讼中,原告皇鼎公司增加诉讼请求为:原告对于本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卡丝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无须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2020年5月8日,原告与第三人兆昇公司签订中山市兆昇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新增#2专用配电站(2x800kVA)配变增容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工程合同二),约定原告承接位于中山市的配电增容安装工程即涉案工程,合同总价款为含税价960000元。合同签订后,第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8000元,原告也因此出具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购买方显示的是第三人的信息,可见第三人才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剩余工程款应由第三人支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履行付款义务的合同相对人为第三人,与被告无关。
第三人兆昇公司述称,确认其系涉案工程发包方,确认尚有67200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给原告。因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依法调整为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原告明知被告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执意以卡丝公司列为被告,给被告造成了负面影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皇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签订于2020年5月7日的安装工程合同一复印件,并明确无法提交证据原件。安装工程合同一注明双方当事人为皇鼎公司(乙方)与卡丝公司(甲方)、合同编号为20200507008。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卡丝公司新增#2专用配电站(2×800kVA)配变增容安装工程,实施地点为中山市南朗镇,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45天。施工范围包括,在专用配电房内新增G05出线柜1面,更换G02计量柜计量互感器及计量电表,2#专用配电站新增SCB11-800kVA干式变压器2台等,电缆敷设,砖砌电缆沙井及户外电缆保护管预埋,2#专用配电站中配置接地系统、模拟图牌、安健环标示牌、绝缘工具。合同总价(含税9%)为96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额的30%作为预付款即288000元;主材设备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额的30%作为进度款即288000元;工程完成竣工验收通电合格后7天内,除保留总工程价款10%的质量保证金外,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额的30%即288000元;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后10天内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10%质保金即96000元。甲方不按报价文件或合同规定拒绝付款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乙方原因使得交货、验收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相当于合同总价0.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此类推。安装工程合同一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该合同签名盖章栏,甲方签章处由卡丝公司员工宁静签名并加盖卡丝公司公章,乙方签章处由林中原签名加盖皇鼎公司公章。
2.卡丝公司提交了签订于2020年5月7日的补充协议、签订于2020年5月9日的安装工程合同二原件。补充协议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卡丝公司(甲方)与皇鼎公司(乙方),注明主题为兆昇公司新增#2专用配电(2×800kVA)配电变容安装工程事宜,约定:“因兆昇公司现在还在办证中,相关证件还没有正式批文下来,现在暂时以卡丝公司名义来签此份合同,等兆昇公司相关证件批复以后,2020年5月7日签订的总金额为960000元,合同编号:20200507008,此份合同随之失效,没有任何法律意义,那本合同相关工程内容需要重新签订(由兆昇公司与皇鼎公司,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所有工程内容给与2020年5月7日签订的合同属于同一个工程项目。特此证明。”补充协议经卡丝公司、皇鼎公司分别盖章确认。
安装工程合同二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皇鼎公司(乙方)与兆昇公司(甲方)签订,除注明项目名称为兆昇公司新增#2专用配电站(2×800kVA)配变增容安装工程外,安装工程合同二的内容均与安装工程合同一的内容一致。安装工程合同二签名盖章栏,甲方签章处由宁静签名并加盖兆昇公司公章,乙方签章处由林中原签名加盖皇鼎公司公章。
3.皇鼎公司员工林中原(皇鼎公司前述安装工程合同的签约代表)与卡丝公司员工焦桂秀在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9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4月29日,双方添加为微信好友,有谈及工程清单、开票资料等事宜。5月7日,焦桂秀让林中原带公章到卡丝公司签合同,林中原表示同意,并于当日下午发送了合同电子版、资质证书电子版。5月8日,焦桂秀表示“我们要重新签合同。新公司资料已经OK了”,林中原回复“好的”,焦秀桂询问“你什么时候过来”,林中原表示“公章外出,我明天再过来”,后焦秀桂发送了兆昇公司的开票资料。5月9日,林中原表示“我大约15分钟后到卡丝,合同修改后的可以打印出了吗”,并表示“按照合同新的开票资料已经收到……我们开票288000”等。
4.前述合同签订后,皇鼎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开具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购买方为兆昇公司,销售方为皇鼎公司,税率为9%,建安工程价税金额合计288000元,工程名称为兆昇公司新增专用配电站(2*800kVA)配变增容安装工程。2020年5月15日,兆昇公司向皇鼎公司支付288000元。
5.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反映客户为卡丝公司,用电地址为中山市南朗镇,报装容量为1250kVA+2*800kVA,供电企业竣工检验时间以及客户、施工单位的确认时间均为2020年6月24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南朗供电分局作为供电企业出具竣工检验意见,确认有关检验项目符合施工标准要求。客户确认检验意见栏、施工单位确认检验意见栏分别加盖有卡丝公司、皇鼎公司公章。
同日,皇鼎公司出具有一份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反映:工程名称为兆昇公司新增#2专用配电站(2*800kVA)配变增容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兆昇公司,施工单位为皇鼎公司,工程种类为配变电工程,配变容量为2*800kVA,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
6.兆昇公司设立的核准为2020年5月7日。
7.诉讼中,皇鼎公司称,因卡丝公司涉诉导致其账户被查封无法正常使用,卡丝公司提出用兆昇公司付款,其基于只要能够收到工程款就行,就没有意见;因对公转账须有合同发票,其按照卡丝公司要求与兆昇公司事后补签了安装工程合同二,这些都是为了公对公转账事后做的手续,不能证明卡丝公司的债务已经转移给兆昇公司,最多只是兆昇公司的债务加入;卡丝公司与兆昇公司系关联公司,存在办公场地、人员混同,兆昇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兆昇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与卡丝公司合谋逃避债务。皇鼎公司明确,其选定卡丝公司为本案合同相对方,本案只向卡丝公司主张工程款。
卡丝公司称,兆昇公司租用了其园区内的厂房,卡丝公司与兆昇公司是业主与租客的关系,卡丝公司与兆昇公司最大股东虽然相同,但经营范围不一样,兆昇公司有独立的账户和财产,卡丝公司与兆昇公司没有财产混同,且卡丝公司账户一直可以正常使用;兆昇公司入驻涉案场地时没有正式登记成立,更没有刻制公章,兆昇公司无法与皇鼎公司签订合同;2020年5月还属于疫情防控严格阶段,涉案工程是兆昇公司为尽快开展生产口罩建设的专用配电站,卡丝公司不是基于工程所有人身份签订,而是类似于担保兆昇公司与皇鼎公司履行涉案工程项目签订;自兆昇公司与皇鼎公司于2020年5月9日签订安装工程合同二后,卡丝公司与皇鼎公司事实上已终止安装工程合同一,且后续合同履行包括工程款支付、发票开具、验收、使用涉案工程的均是兆昇公司,与卡丝公司无关;安装工程合同一原件已由卡丝公司收回。
兆昇公司称,兆昇公司与皇鼎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合同二时,皇鼎公司持有的安装工程合同一原件已被卡丝公司收回;卡丝公司与兆昇公司是房东与租客的关系,兆昇公司在2020年疫情期间需大批量生产口罩,急需单独建设本案用电工程,因当时尚未领取正式的营业执照,但口罩市场供需紧张,为了赶进度需要皇鼎公司尽快配合建立涉案工程;皇鼎公司与卡丝公司签订合同时,兆昇公司尚未正式成立,且涉案工程属于定制类且金额较大,皇鼎公司害怕采购回来的材料兆昇公司不要,所以先由卡丝公司签订合同,待兆昇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就与皇鼎公司签订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焦点为:皇鼎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是卡丝公司还是兆昇公司。其一,从卡丝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内容可知,安装工程合同一签订时,皇鼎公司已知悉涉案工程属于兆昇公司,因兆昇公司尚未正式成立,暂以卡丝公司名义与皇鼎公司签订合同,兆昇公司成立后安装工程合同一“随之失效”即对皇鼎公司、卡丝公司不具有约束力,由兆昇公司就涉案工程重新与皇鼎公司签订合同。兆昇公司成立后即与皇鼎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合同二,该合同的内容与皇鼎公司与卡丝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合同一的内容完全一致,皇鼎公司未能提供安装工程合同一的原件,且未就不能出具原件作出合理解释,结合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卡丝公司、兆昇公司有关安装工程合同一已终止而由卡丝公司收回原件的陈述,具有高度盖然性。由此可知,皇鼎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知悉,系由兆昇公司向其发包涉案工程。其二,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来看,系由兆昇公司向皇鼎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皇鼎公司亦是向兆昇公司开具发票,且皇鼎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也注明系兆昇公司的配变电工程。尽管供电部门共同参与检验时签订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中列明客户为卡丝公司,但卡丝公司、兆昇公司已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即因卡丝公司系涉案工程所在工业园区的业主。故本案实际是由兆昇公司享有、履行安装工程合同中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其三,尽管兆昇公司与卡丝公司办公地点系在同一园区、部分股东相同,且系由卡丝公司的工作人员就涉案工程与兆昇公司进行对接,但并无证据反映卡丝公司与兆昇公司之间财产混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卡丝公司与兆昇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因此,皇鼎公司本案合同相对方应为兆昇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皇鼎公司应向兆昇公司主张权利,其以卡丝公司为其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利息、优先受偿权,依据不足,本院均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360元,合共15840元(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班
人民陪审员  李倩珊
人民陪审员  林绮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尉婷
冯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