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6682号
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新华路8号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莫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怡,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广福大道68号三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于桂来。
被告:中山市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团结路11号佳乐公寓327卡。
法定代表人:于桂来。
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鼎公司)与被告中山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旭公司)、中山市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黄素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旭公司、泰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皇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佳旭公司向原告退还工程保修金29750.42元,并支付利息1542.68元(以29750.42元为基数,从应返还工程保修金之日即2021年2月10日到实际清偿保修金及利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暂计至2022年3月10日为1542.68元);2.判令佳旭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410.53元(以合同价款513684.27为基数,按照合同价款的3%计算为15410.53元),以上合计46703.63元;3.判令原告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4.判令泰盈公司对佳旭公司上述1-3项诉讼请求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1日,我方与佳旭公司达成《佳兆业中山东升项目(联冠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合同》(下称《合同》),约定我方承包位于中山市东升镇的佳兆业中山东升项目(联冠地块)施工用电工程。2019年5月7日,我方与佳旭公司又签订《〈佳兆业中山东升项目(联冠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下称《补充协议》),将《合同》含税总价调整为513684.27元。《合同》签订后,我方一直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12月28日,涉案竣工工程经中山东升供电分局和佳旭公司共同验收合格,2018年12月28日被正式移交给佳旭公司。2019年12月24日,佳旭公司盖章签署《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并确认工程保修金为29750.42元。佳旭公司故意拖延付款流程,我方有权要求其按约支付工程保修金29750.42元、违约金15410.53元,以及赔偿因其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1542.68元。泰盈公司系佳旭公司唯一股东,不能证明佳旭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的,应对佳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及有关法律规定,我方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维护合法权益,我方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上述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佳旭公司、泰盈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皇鼎公司提交并保证真实的证据以及法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1日,皇鼎公司与佳旭公司签订《佳兆业中山东升项目(联冠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合同》,约定皇鼎公司承包佳旭公司的佳兆业中山东升项目(联冠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合同》约定有:合同含税暂定总价518396.97元;保修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5%,乙方在保修期开始计算满2年后提供相关齐全手续,甲方于4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保修金不计利息);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造成损失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2019年5月7日,双方签订《〈佳兆业中山东升项目(联冠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将《合同》含税总价调整为513684.27元。
2018年12月28日,涉案工程经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东升供电分局验收合格通电,并移交佳旭公司使用。2019年12月24日,双方签署《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载明工程验收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保修金额为29750.42元。
另查,佳旭公司是泰盈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登记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28日经验收合格,质保期至2020年12月28日届满,按照合同约定,佳旭公司应于2021年2月11日前返还质保金29750.42元。佳旭公司逾期未返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皇鼎公司诉请佳旭公司返还质保金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皇鼎公司同时主张违约金,但未举证证明其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故本院综合认定佳旭公司自2021年2月1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佳旭公司是泰盈公司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泰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佳旭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佳旭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皇鼎公司诉求对案涉施工用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因该工程为无法独立存在或者分割后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工程,不宜折价、拍卖,故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佳旭公司、泰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返还质保金29750.42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29750.4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已预交),由被告中山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