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0929号之一 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新华路8号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437675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行(小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7号507室(部位:自编5F02自编5F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483035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富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团结路11号佳乐公寓32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48731517。 法定代表人:**来。 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南路137号***政办公楼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1631K。 法定代表人:**开。 第三人: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布龙路468号宏扬大厦三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8327H。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5019号2002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638331M。 法定代表人:**来。 第三人:珠海市佳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道2001号口岸大楼583房(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LAT219。 法定代表人:**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鼎公司)诉被告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山富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佳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该款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群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陈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