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5690号
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新华路8号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管理区高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