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971民初7995号 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新华路8号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437675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沿溪路188号***睦豪庭7栋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6774460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鼎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皇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皇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共697600元;2.**公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697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为45930.18元);3.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以上暂计:743530.18元。事实和理由:皇鼎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1月签订《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公司将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发包给皇鼎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包干总价为(含税)2300000元。后因工程项目需要,双方于2020年8月签订《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安装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供配电开关站位置变更增加工程)安装合同》,就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开关站位置变更增加工程进行约定,合同约定增加工程包干总价为(含税)240000元。合同签订后皇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工程于2018年10月18日经双方验收合格并交付**公司使用,工程经双方结算结算总价为2540000元。**公司至今只支付了工程款1840000元,扣除2400元总包服务费,现尚欠697600元工程款未支付。皇鼎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的义务,但**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皇鼎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一、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及质保金付款条件尚未成就。1.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区分进度款和质保金,根据《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安装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即被告)在付款前,乙方(即原告)必须同时满足:①取得供电局永久通电合格证明,②经甲方验收合格,③完成工程结算,④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请款申请,⑤提供完税等额发票。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l0月21日办理完结算,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且质保金的请款手续尚欠缺资料没及时补充,故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及质保金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二、原告诉请的利息没有依据。如前所述,被告未付款是因原告尚未开具发票或欠缺相关资料,利息起算时间没有依据。退一步,即便被告存在付款义务,按照合同6.4条约定,“全部工程通电,取得供电局永久通电合格证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完成工程结算(结算结果经双方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即被告)向乙方(即原告)支付至工程款总价的95%(含已付款)”,据此,原告诉请的工程进度款570600元,在不考虑发票的情况下最早应是在2021年11月10日才满足支付条件。其次,质保金127000元因原告至今尚缺请款资料,也未提供发票,故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条件下不应当计算利息。综上所述,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皇鼎公司是具有承接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 **公司(甲方)与皇鼎公司(乙方)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合同编号为FY-P-CSSD-180118-01的《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公司将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发包给皇鼎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为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工程地点在东莞市××镇××项目。二、工程范围和内容:1.高压电缆、桥架数设及检测(市电驳接点至高压进线柜、高压配电柜至变压器之间);2.变压器安装、调试;3.低压母线槽安装、调试(变压器至低压总开关段);4.高低压配电柜安装、调试(**作屏前的绝缘垫铺设,绝缘垫宽度为1米,厚≥5mm);5.高低压配电系统状态图板制作及挂墙安装(PVC板材料)、高低压柜体及开关标识牌制作安装;6.室内电缆沟盖板制作安装(材料为花纹钢板,厚度为大于等于5mm),含地坪:7.电房接地工程;8.高低压配电房照明(灯具要带防护罩)、防鼠挡板、灭火器、砂桶等灭火工具、带温控开关控制的排风扇及所有配套设备安装工程;9.乙方必须办理供电部门对外设备的入网证明及验收通电(包报建、包试验、包施工、包通电验收,含电表领用及办理高低压电子化移交手续),不含电表安装:10.高低压配电房设备基础及电缆沟土建施工,含地坪漆、30cm地脚线:11.高压外线工程(包含穿管、顶管、负荷申报等一切费用,高压电缆采用铠装高压电缆,规格以供电局最终批复为雅,要求申报负荷3500KVA一次到位):12.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洞口时堵;13.竣工资料及备案资料的整理、移交。备注:高压部分采用下进下出线方式,低压部分采用上进上出线方式。本合同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工程竣工交付甲方后,除需达到国家规范标准、地方规范标准外,还应达到甲方可以直接使用的标准。二、合同造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含税总价为2300000元。三、总工期为135个日历天。四、承包方式为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内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合格、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保险费等一次性总价大包干方式进行承包。五、合同含税总价款为2300000元。六、付款方式为:1.本合同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报建手续,且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含税总价10%的履约保函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2.本合同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变压器、成套高低压配电柜等)全部进场开始施工并经甲方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含税总价的40%。3.本合同所有工程安装完毕,具备通电条件并经甲方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含税总价的30%。4.全部工程通电,取得供电局永久通电合格证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完成工程结算(结算结果经双方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向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含已付款)。5.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两年。6.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须按甲方制定的统一表格和程序申请支付款项,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与本合同业务相关的己完税等额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暂缓付款。7.乙方申请工程款时,必须同时提交当阶段已竣工工程的竣工资料给甲方。七、质保期为两年,自政府通电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八、违约责任:非乙方和不可抗力原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而未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后因工程项目需要,双方于2020年8月签订编号为FY-P-CSSD-200808-14的《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安装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供配电开关站位置变更增加工程)安装合同》,就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开关站位置变更增加工程进行约定,合同约定:一、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开关站位置由原设计在1栋阅览室变更到10栋燃气站,本工程按双方确定的施工图及其文字说明施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用开关站引自110KV茶园变电站的增步2号进线位于红线范围内的高压电缆管的预埋及电缆井的施工。2.公用开关站(原规划为燃气房)内已完成铺贴的地板砖的打凿、新增高压电缆沟的开挖及砌筑、新增高压柜基础及基础槽钢施工、新增打凿后地面的水泥砂浆抹平、新增绝缘地坪漆的施工(不含公用开关站内的所有高低压设备)。3.公用开关站内照明(含箱、灯、线、管)、通风(含墙面开孔、排气扇安装)施工。4.公用开关站内绝缘工具及五防工具箱等配各、灭火器配备、接地网的施工、绝缘地板胶的铺设、电缆沟盖板的制安、防鼠挡板的制安以及各种安健环标识牌的配备。以上1-4点为新增原合同外范围。5.变更范围:从公用开关站分别至敦睦豪庭地下室负一层商业/公共高压室、住宅高压室的高压电缆及其保护管的敷设工程量变更、电缆井工程量变更、高压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工程量变更及高压电缆进出公用开关站、地下室建筑墙的开孔及封堵。6.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工程竣工交付甲方后,除需达到国家规范标准、地方规范标准外,还应达到甲方可以直接使用的标准。二、合同造价。合同采用一次性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增加工程包干总价为(含税)240000元。三、付款方式为:1.本协议工程全部完工通电、取得供电局永久用电合格证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与原合同工程款一起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2.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本工程质保期为2年,自政府通电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乙方积极履行保修义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14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据实扣款后支付质保金余额,质保金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3.在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前,乙方按甲方制定的统一表格(请款表格请与甲方项目负责人联系并提供给乙方)和程序申请支付款项,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与本合同业务相关的已完税等额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暂缓付款且不视为违约。4.乙方申请工程款时,必须同时提交当前阶段已竣工工程的竣工资料给甲方。 2018年10月18日,皇鼎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在《项目工程结算物业公司验收报告》中显示:编号为FY-P-CSSD-180118-01的合同金额为2300000元,工期为2018年7月30日开工至2018年10月18日竣工,工程移交物业公司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物业公司东莞市家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意见为“经检查满足规范、合同要求”并加盖公章,并有物业经理***签名确认。《工程质量内部验收单》显示,编号为FY-P-CSSD-200808-14及FY-P-CSSD-200808-14的合同金额为2540000元,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验收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施工单位意见为“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主合同、补充协议一工程已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落款为**军。监理单位意见为“已退场”。项目部意见为“验收合格,已移交物业使用”,签名人是***。物业公司意见为“验收合格,正常使用”落款为***。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为“同意”,落款为***,落款时间为2021年10月25日。 2021年10月,皇鼎公司申请结算,《工程结算申请函》中显示,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于2018年7月30日开始施工,于2018年10月18日竣工,已经移交给**公司使用。建设单位意见为“已按合同履约完成,同意申请”。落款为***和***。**公司与皇鼎公司就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及补充协议一签订《建设工程结算书》,确认审核后含税工程总造价为2540000元。《建设工程结算书》中备注,乙方已缴主合同总价1%的总承包服务费23000元,补充协议总价1%的总承包服务费2400元未缴纳,扣除后实际应付金额为2537600元。 关于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情况,皇鼎公司提交了银行付款凭证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3日、2018年8月7日、2019年9月27日***公司转账230000元、920000元、690000元,备注均为工程款。上述款项合计1840000元。对应发票注明的购买方为**公司,备注项目信息为***睦豪庭,地址为东莞市××镇××村。 2022年1月20日,皇鼎公司委托广东***师事务所就拖欠工程款一事发出律师函,告知**公司尚欠697600元工程款未支付。若未在收到律师函三日内支付,皇鼎公司将采取诉讼途径追讨。查询单显示该***函于2022年1月21日投递到**公司。 庭审中,皇鼎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于2018年10月18日经***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公司使用,质保期于2020年10月18日届满,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公司应依据双方于2021年10月25日的结算结果将剩余工程款697600元支付给皇鼎公司。 **公司确认案涉工程于2018年10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公司适用,也确认质保期已届满,但认为依据《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安装合同》第六条第6、7点的内容,皇鼎公司还未开具剩余工程款697600元的发票,也还未提交完整的质保金请款资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员工与皇鼎公司员工**军说,“你的质保金资料,缺少物业验收报告,需补。”**军问“我司的款什么样了”,**公司称“财务在安排”。 另查明,皇鼎公司已于2022年5月26日开具剩余工程款697600元的发票,并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至**公司指定的地址。**公司已于2022年5月27日签收上述文件。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本案庭前会议、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署与施工时间虽在此之前,但案涉工程于2021年10月结算,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双方的起诉、答辩意见及本案证据,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皇鼎公司请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97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有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剩余工程款。首先,皇鼎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安装合同》、《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安装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供配电开关站位置变更增加工程)安装合同》、建设工程结算书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案涉《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结算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向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含已付款);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两年)期满后支付。案涉工程于2018年10月18日经双方验收合格并交付**公司使用,至今两年质保期也已届满,早已满足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其次,《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皇鼎公司已于2022年5月27日将开具的发票送至**公司指定的地址,则从送达发票的次日起**公司支付案涉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再次,**公司认为皇鼎公司关于质保金的请款材料中仍缺物业验收报告。但案涉工程结算时质保期已满,**公司未能证明在质保期内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且出具物业验收报告的要求不能对抗**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故**公司以皇鼎公司关于质保金的情况资料不全抗辩付款条件不成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案涉合同显示,工程结算总价为2540000元,扣除2400元总包服务费后应付工程款为2537600元;银行回单、发票显示**公司至今仅支付皇鼎公司1840000元,综上,皇鼎公司请求**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697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违约金。皇鼎公司已按案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施工,但**公司未按时结清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案涉《茶山敦睦豪庭项目供配电工程安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条违约责任第4点约定,非乙方和不可抗力原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而未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本案**公司的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697600元的义务于2022年5月27日成就,则应从次日即2022年5月28日起算案涉工程款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7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97600元为本金,从2022年5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5.30元,保全费4237.65元,合计15472.95元(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迳付1547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