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聚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85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新华路8号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437675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聚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街道民众大道南2号5栋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7F6RTL6T。 法定代表人:***。 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聚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2071民初851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聚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35314.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851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聚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35314.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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