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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破申220号 申请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莫某。 委托代理人:蓝某,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靳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之前,自愿撤回对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