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精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丽水精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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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1102执2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水精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3135023433。
法定代表人:吴利民。
委托代理人:杨舒青,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佩玉,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丽水精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1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精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干部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截至2022年8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1000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丽水精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102执23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宋云生
执 行 员 聂云峰
执 行 员 李思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代 书记 员 钟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