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52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宏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宏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福建省龙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0 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宏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福建省龙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十一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青
书 记 员 石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