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5执保1363号
申请人:新疆宏星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民族巷**。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两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宏星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8652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宏星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宏星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86527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亮
二 ○ 二 ○ 年 六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