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5942号
原告:北京华夏泰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贾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堂,男,该公司项目总监。
被告: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郑两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倩,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华夏泰科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0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华夏泰科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夏泰科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夏泰科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北京华夏泰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 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陈颖奇
书 记 员 王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