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7263号
原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9号1幢8层。
法定代表人:赵晓方,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65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刘雅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邵 慧
书 记 员  常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