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83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83年4月24日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26342114U,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经海四路29号1幢8层。
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70D80T,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1814室。
原告***与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