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4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65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9号1幢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宁***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银川I**育成中心二期3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8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94元,减半收取9747元,由上诉人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白 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