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3211号
原告:南昌纬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象湖新港汇2号楼2**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9号1幢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杰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南昌纬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南昌纬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昌纬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