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辖终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9号1幢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新区永平路15号5号楼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2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苍穹公司上诉称,一、案涉《技术服务合同(非测绘类)》(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合同》)的文本内容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印制的参考范本为基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所签订,不论合同标题还是合同内容,均明确体现为技术服务。该合同不论从形式到内容,均体现为技术服务,一审法院将该合同认定为一般服务合同,缺乏依据。《技术服务合同》对被上诉人所提供技术服务的内容、标准要求、提交、保密要求、技术成果的归属均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合同第四条第2款要求“乙方对扫描后的jpg文件进行纠偏、去污等编辑处理,使处理后的jpg文件页面清晰整洁,实现数据准确挂接”。上述要求明显具有较强专业技术要求,须被上诉人依靠自己的测绘专业技能知识才能完成,从而为上诉人完成数据整合的技术服务提供基础的技术保障。因此,案涉的服务工作为技术服务,并非普通的档案扫描工作。二、《技术服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的公司,合同的内容也是为数据整合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具有很强的技术服务属性。案涉档案扫描和整理并非一审法院所认为的“仅是提供档案扫描和整理等一般性服务工作”。《技术服务合同》第1页明确表述“甲方委托乙方就**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档案扫描项目进行的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该表述明确合同日的即被上诉人所从事的档案扫描及整理是为**县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服务的。正是基于被上诉人也是从事测绘技术服务的专业公司,具有符合数据整合项目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上诉人才选择与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因此,该合同所述的档案扫描整理并非一般意义的扫描整理,其对应的是为政府不动产数据整合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支撑,具有较强的技术服务属性。故,本案为履行技术服务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为民事案由明确规定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且本案无法归属到普通服务合同案由项下的任何一类子案由。三、根据司法解释,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属于大兴区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统一管辖,故本案应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对于苍穹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苍穹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的两份《技术服务合同》均约定:“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甲方指定的纸质档案扫描成图像文件”;“扫描要求:放纸端正,不压边,不漏扫,错扫,确保图象质量加工后的数字化档案在总数量上、清晰度上与原始档案保持一致。对现有全部档案与现有数据要逐卷逐条进行核对,保证扫描图像与业务系统完全挂接”。故此,就《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仅系提供纸质档案扫描及图像文件校核与整理的一般性服务,并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苍穹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份《技术服务合同》均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均同时在首部约定:“委托方(甲方):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9号1幢8层”。故此,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技术服务合同》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故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即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苍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壤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