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永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开区纬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4916024T。
法定代表人:孙永霞,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7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9276D。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永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83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石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柯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