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民初5567号
原告:安徽永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开区纬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红彩,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永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永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永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安徽永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