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希尔凯电气有限公司

合肥希尔凯电气有限公司与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078号
原告:合肥希尔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文红,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学辉,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希尔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希尔凯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希尔凯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希尔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合肥希尔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永波